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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司金林诉被告李传敏、马仁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金林,李传敏,马仁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司金林,男,汉族,1958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敏,男,回族,1963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被告马仁勤,女,回族,1964年生,住址同李传敏,系被告李传敏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宁国旗,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金林诉被告李传敏、马仁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司金林承担。审判长  孙家立审判员  李太杰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