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关庄组、练瓦房组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关庄组,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瓦房组,永城市人民政府,商丘市金汇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20号原告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关庄组,住所地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负责人练以明,组长。原告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瓦房组,住所地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负责人阮化强,组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练中山,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关庄组***号。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孟庆勇,市长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商丘市金汇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神火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道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永城市城厢乡张大庄村练关庄组、练瓦房组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异地管辖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克体新审判员 王炜杰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