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4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蔡如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