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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XX与韦文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韦文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XX,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离石区人。身份证号141102198304200017.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文新,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身份证号142321197406131223.委托代理人韦旺君,1970年11月10日,汉族,汾阳市人。系被告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韦文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