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工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范冲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范冲,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陈范冲。委托代理人周辉,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丹丹。原告陈范冲与被告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范冲经本院传票传唤,于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范冲承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