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喜广诉郝者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广,郝者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安喜广,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者启,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安喜广诉郝者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喜广诉称:郝者启因经营之需多次从其处借款,截至2014年11月31日本息合计2250000元,郝者启出具有借条。该款经多次催要,郝者启均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郝者启偿还借款2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安喜广向本院提供被告郝者启的信息不明确,无法向郝者启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喜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退还给安喜广。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廷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