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广东省乐昌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谢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沙洛上村118号无牌士多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4年12月21日21时许,警察在上址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550元及投注单据30张。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东沙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投注收据,被告人谢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投注收据、赃款255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敏华梁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