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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爱群与邵庙柱、曹柳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群,邵庙柱,曹柳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何爱群被执行人邵庙柱被执行人曹柳银何爱群与邵庙柱、曹柳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庙柱、曹柳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爱群,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邵庙柱、曹柳银负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佛法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