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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俊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24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县福田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恢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康,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俊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俊康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