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未某等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终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人未某,汉族现租住同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春梅)。申请人杨某甲、未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春梅)赡养费一案,本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甲、未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未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春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