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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临沂永胜化工与姚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永胜化工有限公司,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永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胜,拘留。被执行人姚刚,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沂永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姚刚与申请执行人临沂永胜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临沂永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对(2012)费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