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霍某某、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霍某某,万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34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7日被告霍某某,男,汉族,现年60岁被告万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霍某某、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学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