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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朱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霍某某、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霍某某,万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34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7日被告霍某某,男,汉族,现年60岁被告万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霍某某、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学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