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易胜平与郭书凡、田文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易胜平,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被执行人郭书凡,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被执行人田文鹏,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易胜平与被执行人郭书凡、田文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书凡履行支付赔偿款70147.07元、被执行人田文鹏支付赔偿款52610.3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部门,均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7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