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凯与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王凯。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杜兴义,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涛、人民陪审员魏成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凯诉称:原告2013年9月1日到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工作,其岗位为:岗位聘用部长,月工资为5000元。按公司规定每月16日前支付上月工资。该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月22日工资24038元。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038元。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称2013年9月1日到被告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岗位聘用部长,月工资5000元;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并向本院提供了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资表打印件欲印证其主张,但该打印件但没有被告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