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XX与被告潢川县光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潢川县光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卢XX,男,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郑XX,女,1966年生,住址同上,系卢XX之妻。被告潢川县光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潢川县光州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民事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卢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XX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