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对王仁贵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王仁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7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负责人:彭彬,主任。被申请人:王仁贵,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王仁贵在该信用社借款19,000.00元,约定利率7.204167‰,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该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6日。后被申请人王仁贵偿还借款1,073.31元并结息至2013年12月31日。要求被申请人王仁贵立即给付借款17,926.69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仁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借款17,926.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至还清时止,利率按7.204167计算。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被申请人王仁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