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浩、贾炜与陈英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贾炜,陈英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周浩。原告贾炜。被告陈英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责人王炳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贾炜诉被告陈英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贾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贾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贾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周浩、贾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