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金仓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仓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泰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广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银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5层12、14房间。法定代表人金保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