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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康英波与田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英波,田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康英波,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田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