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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保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永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永生,男,汉族,1947年4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汇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永生与被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生申请再审称,该调解书不讲事实,偏袒被申请人,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请求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三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某永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永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代琳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