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为兰与刘敬辉、刘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兰,刘敬辉,刘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杨为兰,女,196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跃,男,198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如胜,男,1961年出生。被告:刘敬辉,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刚,男,1967年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为兰与被告刘敬辉、刘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修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