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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16号田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男,32岁。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零食店内,趁被害人王某在该店内购物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三星I9082手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涉案三星I9082手机价值人民币1805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佛山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立案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有犯罪前科,现再次犯罪,本院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