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朱良、黄荣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谢朱良,黄荣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00号原告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圣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会,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朱良,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黄荣良,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鸿鹤,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朱良、被告黄荣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