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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褚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褚某,男。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原告褚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褚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