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褚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褚某,男。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原告褚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褚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卫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