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李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刘占国,男,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董春萍,女,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占国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海宝,男,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审判长 聂全国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