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李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刘占国,男,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董春萍,女,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占国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海宝,男,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审判长  聂全国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