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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磊与张军、定远县公安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张军,定远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李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代本利、黄如杰,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柳学刚,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张军、定远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给予期限补充证据,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勤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