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培基、陈朝鑫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培基,陈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路B幢一层105号。法定代表人温雅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美湖乡洋田村。法定代表人陈华锋,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培基,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陈朝鑫,男,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陈培基、陈朝鑫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化县瓷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金 赞代理审判员 施 小 容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静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