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6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解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耀军,肖艳妮,郭福昌,白怀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85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光周,该公司员工。被告解耀军,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肖艳妮,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郭福昌,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白怀玉,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解耀军、肖艳妮、郭福昌、白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四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四被告均不在以上住址。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惠萍代理审判员  项晓艳人民陪审员  杨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