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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鑫与被执行人程一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李兴鑫,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满族,隆化县中关中心卫生院职员,住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号。被执行人程一民,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赤峰铁路段职工,住隆化县隆化镇石化窑沟门***号。申请执行人李兴鑫与被执行人程一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鑫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程一民履行给付1.014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