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美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美信投资有限公司,李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7号。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美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明拒不履行(2014)安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李桂明名下财产6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