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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马振良与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良,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朱国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马振良。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亮。被告朱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良与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朱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马振良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