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马振良与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良,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朱国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马振良。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亮。被告朱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良与被告廊坊市祥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洪亮、朱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马振良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东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