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棚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法定代表人:胡爱中,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