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春祥职务侵占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春祥,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雄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管理部部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1997年11月因擅离部队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云南总队政治部决定劳动教养2年;2001年9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春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春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春祥系平凉市雄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管理部部长。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曹春祥利用该公司五征牌农用三轮车(发动机号1309250219,车架号l5z1h25c9d1416550)为该公司拉沙子的便利,将该车开出后以8000元价格变卖,实际得款7500元,后携款逃匿,将钱挥霍。后经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14700元。破案后,车辆被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春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提供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平凉市雄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保修单,抓获经过、平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陈某、郭某、赵某、张某的证言、报案人郭某英的陈述、被告人曹春祥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春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春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余文科代理审判员 杨文虎人民陪审员 张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