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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木民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锡仁与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锡仁,刘文学,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木民再初字第1-1号原审原告刘锡仁,身份证号码:×××,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木兰镇小区。委托代理人张让生,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委托代理人张全庚,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工商局家属楼。原审被告刘文学,身份证号码:×××,男,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战家屯。原审被告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民委员会,地址: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韩国威,主任。原审原告刘锡仁因与原审被告刘文学、木兰县吉兴乡红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审原告刘锡仁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木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因本案与我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性质相同,并在上级法院审理尚未有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德珩审判员 马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