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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陈茂志与陈庆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志,陈庆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陈茂志,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自友,重庆市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宣,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杨飞,男,土家族,公务员,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陈茂志诉被告陈庆宣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茂志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