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强与刘先举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于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先举物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把房屋已过付给刘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希乐【本裁定供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