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宝兰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兰,荆振波,荆振涛,李宏,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66号申请人王宝兰,女,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荆振波,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荆振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宏,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荆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宝兰、荆振波、荆振涛、李宏、荆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宝兰、荆振波、荆振涛、李宏、荆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荆厚庆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文化西路25号21幢西4-402室、西4-402室地库【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806**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山东环日集团总公司):莱州国用(98)字第00050号】,由甲方王宝兰继承,归甲方王宝兰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