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