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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