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金涛、段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金涛,段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章锋伟。被执行人:段金涛,男。被执行人:段远,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金涛、段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金涛、段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得被执行人段金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段远工资收入被另案扣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