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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学振、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学振,王敏,王启强,宿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代表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告王学振。被告王敏。被告王启强。被告宿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王学振、王敏、王启强、宿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