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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瞿芝英等申请龙拥军等执行裁定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瞿芝英。申请执行人颜康。申请执行人颜媛。申请执行人李金明。被执行人龙拥军。被执行人何节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芝英、颜康、颜媛、李金明与被执行人龙拥军、何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拥军、何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瞿芝英、颜康、颜媛、李金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执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