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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廖柯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138号原告:廖柯,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柯诉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廖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柯负担。审判员 魏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