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4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钱宝余。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严立山,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 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