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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刘彦伟、臧萍、刘云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刘彦伟,臧萍,刘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刘彦伟。被执行人臧萍。被执行人刘云学。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刘彦伟、臧萍、刘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9000元、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