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宋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文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