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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法定代表人刘显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长信大厦1605号。法定代表人翟毅,总经理。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0月30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64号-6的房地产,因该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给银行,故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2015年3月6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炳审判员  祁为民审判员  冯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