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杨某某,女,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于某甲,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77年9月在原掖县过西镇仓北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长女于某乙,现年36岁,次女于某丙,现年28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4年10月份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挺好,两口子没有不吵架的,我与原告吵过架,但不是经常吵架。我与原告在2014年10月份吵过一次架,然后原告一直怄气到现在,我俩一直分居至今。但我觉得不能因为这个小事就离婚。我现在外面干活,原告料理家务,我俩这样过得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甲于197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77年9月在原掖县过西镇仓北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女,长女于某乙,次女于某丙,现都已成年。原、被告自2014年10月份因吵架分居至今。原告主张结婚至今只要反驳被告的话,被告就动手打原告,有一次将擀面杖打断了,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以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原告,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生活中应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后登记结婚,现已结婚37年,生育的两个女儿都已成年。双方应充分珍惜,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主张婚后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打原告,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综上,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雨-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