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进华、宫传素等与王久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进华,宫传素,王久成,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183-1号原告:许进华,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宫传素,女,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久成,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同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5943-X。负责人:张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给公司员工。原告许进华、宫传素与被告王久成、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