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蓝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126号原告蓝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任某,系辽宁圣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陈某甲,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某乙,女,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某丙,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陈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原告蓝某承担,余款3068元退还原告蓝某。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