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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闫春利与杨慧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利,杨慧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闫春利。被告:杨慧冬。原告闫春利诉被告杨慧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春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