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闫春利与杨慧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利,杨慧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闫春利。被告:杨慧冬。原告闫春利诉被告杨慧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春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